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为了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加速新品种推广、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北京市主要农作物指小麦、玉米、棉花、稻类、大豆、油菜、马铃薯、西瓜、大白菜和果树(桃、葡萄、梨、杏、樱桃)。
根据北京市具体情况,北京市审定的主要农作物为小麦、玉米、大豆、大白菜、西瓜和果树。
稻类、棉花、马铃薯和油菜可直接参加全国审定。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北京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品审会)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全市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和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 市品审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年龄在55岁以下(含55岁)。每届任期五年。
市品审会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六条 市品审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专业审定组组长、办公室主任及有关专家组成。
主任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制订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规章制度和品种试验管理办法;审定专业组初审推荐的报审品种和确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七条 市品审会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品审办),办公地点设在市种子管理站。市品审办设主任1名。
市品审办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市品审会日常事务;负责全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品质测定、抗性鉴定等工作;协调各专业审定组及试验主持单位工作。
第八条 市品审会设小麦、玉米、大豆、西瓜、大白菜和果树六个专业审定组,各专业审定组成员7~9名。各专业审定组的主要任务是实施《北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程》;制定各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初审主要农作物报审品种。
第九条 委员因工作或健康原因不宜再担任市品审会委员或专业审定组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活动的,由市品审办提出调整意见,经市品审会主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予以调整。
第三章 品种报审
第十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品审会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它组织,在北京市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报审时应出具“委托代理书”原件。
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品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报审品种应具备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品种名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报审品种须按规定交纳报审费。
第十二条 报审品种应参加北京市2-3个生长周期的区域试验和 1-2个生长周期的生产试验。
在我市参加国家区试的品种,经一年试验表现明显优于本市对照的,第二年可进一步安排参加北京市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试验结束后可报审。
第十三条 申请者应向市品审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 北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附软盘);
(二) 由市品审会指定单位出具的品种鉴定报告原件。包括品种的“抗性鉴定报告”、“纯度鉴定报告”、“品质检测报告”;
(三) 转基因品种还应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原件,并提供“外源基因序列和测定方法”和“外源DNA检测方法”;
(四) 采用化学诱变、辐射、航天搭载、花粉培养等现代技术选育的新品种需提供省级以上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源品种有差异的“基因图谱报告”原件;
(五) 反映本品种主要特征特性如株、叶、穗、粒、果、种子的5寸彩照各一张;种子样品1份。
品审会对应予保密的有关材料予以保密。对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市品审办在收到申请书1个月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四章 品种审定与公告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会和各专业审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审定会议,到会人数达到主任委员会和各专业审定组总人数2/3以上的,会议有效。每年的品种审定工作一般在4月底之前完成。
第十六条 专业审定组结合田间考察情况,根据各作物新品种审定标准,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达到6票(9人专业组)或5票(7人专业组)以上的品种,初审通过。专业审定组对报审品种应逐一做出审定意见,由品审办形成会议纪要,报送主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会对通过专业审定组初审的品种进行终审。主任委员会根据“专业审定组会议纪要”对初审程序和专业审定组审定意见进行审议;对初审有异议的品种进行讨论;最后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品种,通过审定。对审定未通过的品种,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在初审和审定过程中,为保证公正性,市品审办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九条 对通过审定的新品种进行编号、颁发证书,并由市农业局发布新品种审定公告,同时报全国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审定编号为“京审”、“作物简称”、“年号”、“审定序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审定公告的品种名称及编号。
第二十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已通过审定的、与北京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引进种植前应当经市农业局同意后方可进行。
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品审办提交下列资料:
1、《北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引进种植申请书》(附软盘)。
2、当地《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3、反映品种特征特性的照片及种子样品。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引进种植的品种由市品审会组织有关专家评议,于每年4月底前将评议结果报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同意后发布公告。
第二十二条 通过审定的品种,在推广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不宜继续推广的,由原专业审定组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市农业局发布公告终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市品审办应在15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市品审会提出复审。市品审会在下一年度品审会议上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无特殊原因不再进行二次复审。
第五章 品种试验
第二十四条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区域试验应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生产试验是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并总结相应的配套栽培技术。
品种试验由北京市种子管理站按照《北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主持并组织实施。《北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由市品审会另行制定并发布。
品种试验主持单位应在试验完成后3个月内将品种试验结果汇总并通知育(引)种者。
第二十五条 品种抗性鉴定、纯度鉴定及品质检测以市品审会指定的单位的测试结果为准。
第二十六条 逐步有计划地建立规范的品种试验网点(站),各试验点(站)应按市统一制定的方案进行试验,确保试验的代表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个别性状有改良的,品种名称不得使用原名称,应表明与原品种有关,经营推广前应报经品审会重新审定。品审会可就改良性状做1~2个生产周期的验证试验。
第二十八条 对特殊用途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缩短试验周期,减少试验点数和重复次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市农业局1998年颁布的《北京市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和《北京市品种审(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北京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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